直效行銷

一封簡訊可以得到一個客戶,也可以永遠失去一個客戶!(下)

撇開消費者的身份,當我以行銷從業人員的角度來分析這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簡訊促銷活動時(註1),從內部執行機制與流程簡單分為三個環節如下圖所示

CRM/直效行銷活動
  • 顧客描繪:如果不先確認顧客的樣貌,又怎麼能設計出有效的活動呢?
    描繪理想顧客大多是從現有顧客開始,也就是我們先觀察並記錄現有顧客的種種,再從中分析、推測、描繪,接著再把相同特性、屬性的顧客分群,再針對不同特性與屬性的顧客群來做活動企劃、執行、宣傳,才能達到精準的數位行銷,並讓行銷預算最大化。
  • 名單收集:針對理想顧客或目標受眾進行名單的收集與篩選
    顧客名單的收集可以分成三種,一種為自行收集顧客資料,也就是所謂的第一方資料(1st party),企業有了第一方資料之後,如上述顧客描繪,在我們分析出來現有顧客的特性,為求擴展我們可尋求擁有相同顧客屬性的企業合作,如:健身房與運動品牌的顧客群屬性類似,就適合相互合作,此時對於我們來說,合作中使用的顧客名單就屬於第二方資料(2nd party), 而在國外由於資料可以買賣,所以會有收集或購買各行各業的顧客資料的“資料倉儲”(data warehouse)的公司,其中的資料又稱為第三方資料(3rd party)。(註2)
直效行銷名單收集
  • 客製化訊息:針對不同屬性顧客,給予最能打動的訊息
    對顧客了解的越深,越懂得他們的需求,就越容易打動他們的心,不同屬性的顧客也許有著同一種需求,但卻會因為不同訊息而被打動,例如:同樣希望有個穿著美麗的老婆,能打動老公的廣告訊息,肯定與打動老婆的廣告訊息完全不同,因此,針對相同的活動,如果可以更細化顧客樣貌,提供客製化的廣告訊息,轉化成業績的可能性將會提高許多。

談完機制與流程,回到我所遭遇的簡訊促銷活動,我認為在每個環節都差了『一點』事情沒能盡善盡美!

首先是顧客描繪的階段,針對所謂的壽星以及折價券發送是以生日月份來進行促銷活動設計,但會發生這次的囧境,很有可能是在描繪中遺漏了是否為會員的區分要點,又或是僅僅單純以個人背景做區分而沒有以顧客在購物平台的行為做描繪,導致在名單收集這個環節時,也跟著遺漏這個重要特性。

由於我是收到簡訊,在目前台灣的資料使用法規限制下,是不得做資料買賣的,所以不可能是從第三方資料,加上我是『曾經的**大哥大用戶』,因此我隸屬的顧客名單比較可能是屬於第一方資料(自行收集)或第二方資料(合作企業),假設我是第一方資料,那『**fone購物平台』在資料處理上已經出現非常重大的瑕疵,畢竟如果能從購物平台系統匯出顧客資料,怎麼有可能是非會員? 如果是非會員的狀況,那我的資料又是為何進入到此平台的系統呢?而沒有經過我同意的狀況下,私自放入我的資料到系統中,這是否有觸犯個資法呢?

上市集團大公司的嚴謹程度來說,個人偏向是另一種可能性,也就是我屬於第二方資料,因集團內公司的合作而產出的名單,身為『曾經的**大哥大用戶』也就是同一集團不同公司的用戶名單,很有可能在當初的**大哥大的合約書中,我就已經把個資的使用開放給**大哥大相關企業行銷用途,然而,這過程『**fone購物平台』少做了一件重要事情,也就是進行資料比對,區分出會員以及非會員的狀態,而僅僅是以顧客特性作為名單篩選條件,也就是說反正不管是不是會員就是撒出去就對了!

想當然爾,在名單沒有精準區分之下,訊息更不可能客製化,但我認為最基本應該要做到所謂的會員的權益訊息,以及非會員的好康訊息,在進入購物平台後,由購物平台進行比對與判斷會員與否,並引導非會員的註冊與使用優惠,若使用者在平台體驗過程中感到順暢滿意,很有可能就會促成第一筆訂單,轉變為長期的顧客,這樣的合作與投資才能獲得效益。即使無法在活動前做會員區分或至購物平台做會員比對的狀況下,也可以將訊息調整成更為彈性,讓非會員收到訊息也不會有誤會,註冊後也可以順利拿到優惠,而不是花成本獲得一個不開心的拒絕往來戶。

如果顧客描繪有考慮到非會員身份、如果名單有去做資料比對、如果訊息能夠更精準,如果平台可以有個別判斷機制,現在我就是一個『**fone購物平台』下了訂單的會員,而不是花了一個小時寫抱怨分析文章的阿呆…..

註1:透過個人資料中的聯絡方式, 如:email、電話、line、地址…抖,直接對目標受眾做行銷宣傳,此次簡訊活動是因為企業已知道目標受眾的手機號碼,所以可透過手機發送宣傳訊息簡訊

註2: 圖片來源https://www.lotame.com/1st-party-2nd-party-3rd-party-data-what-does-it-all-mean/

註3:個人資料的買賣在台灣屬於公訴罪,也就是買賣個人資料是觸犯刑法,因非法拿到個資而寄送廣告信亦屬觸法範圍,因此在個人資料的使用與合作,技術上可運用去識別化((De-identification),藉此讓資料內容無法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個人,且在台灣的法令上則屬非個人資料,才可作為商務運用,而業界有所提到的正牌DMP工具(data management platform)都會有去識別化的功能,以達到資料共享、相互合作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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